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三十六條理由謂工作有瑕疵,定作人不得遽行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 報酬,應使其向承攬人請求修補瑕疵,蓋承攬人所完成者,應無瑕疵之工作,決非有 瑕疵之工作,若其工作有瑕疵,自應修補。至承攬人不為修補瑕疵,定作人自行出費 修補,若不向承攬人請求償還其費用,是保護定作人利益,未為完備,故畀以償還請 求權,以昭平允。然修補瑕疵,有時需費過巨者,例如房屋建築告竣,因土地疆界, 位置不便,遽欲移動,則與創造無異,仍令承攬人修補,似覺過酷,故許其有拒絕權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