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報酬為承攬之一要件,故為人完成工作,不向人索報酬者,不得謂為承攬。然有 非受報酬即不能完成工作之情事者,仍應視為定作人允給報酬。至報酬額之多寡,如 無特約,應使其按照價目表或習慣相沿之數而定其給付,此與第四百八十三條之理由 相同。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