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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90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承攬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之情形,其材料之價額,在無反證時,宜計入為報酬
之一部。如有反證時,可另外計算,爰增訂第二項。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條理由謂承攬契約之成立,必須規定明確,始杜無益之爭論
。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