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之情形,其材料之價額,在無反證時,宜計入為報酬 之一部。如有反證時,可另外計算,爰增訂第二項。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條理由謂承攬契約之成立,必須規定明確,始杜無益之爭論 。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