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8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報酬給付之期限,應依契約之所定,無約定者,依習慣,並習慣而無之者,則依 本條之所定,蓋以杜無益之爭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