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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82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僱傭關係,為僱用人與受僱人之契約關係,即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
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故本條特明示其意義,以資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