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條文「貨物」是否包括有價證券在內,易滋疑義,為明確計,增列「有價證券」亦 在本條適用之列,以符實際,並杜爭議。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商業發達後,有價證券常成為交易之標的,而「貨物」是否包括有價證券在內,易滋 疑義,為明確計,爰仿瑞士債務法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增列「有價證券」亦在本條適 用之列,以符實際,並杜爭議。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