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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7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消費借貸,借用人約定有返還時期者,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此屬當然之結果。其未定返還期限者,在借用人自得隨時返還,
在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本條特明設規定,以杜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