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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7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十五條理由謂約付利息或其他報償之消費借貸,其支付利息或報償 之期限,必須規定明確,始能杜無益之爭論。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