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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7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十二條理由謂消費借貸,為單務契約,貸與人自無義務可負。然約
付利息或其他報償之消費借貸,貸與人既有受利息或其他報償之利益,則其物含有瑕
疵時,自應使負擔保責任,以保護借用人之利益。至無利息或其他報償之消費借貸,
若有物含有瑕疵,借用人即可仍以有瑕疵之物返還之,第與前物同一有瑕疵之物,得
之綦難,故按照有瑕疵物之價值返還,亦無不可。但貸與人知其物有瑕疵,故意不告
知借用人,是有背於交易上之誠實及信用,故仍使其負擔保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