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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75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本條之規定,易使人誤會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消費借貸之生效要件。為配合第 四百七十四條之修正,爰刪除本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消費借貸之要件,如何而生效力,必須定明晰,始免無益之爭議。此本條所由設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