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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7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貸與人約定以物無償貸與借用人使用,而借用人有數人時,其對於貸與人應負返
還及賠償之責任若何,不可不明文規定之。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