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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6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借用人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之義務,若違反此項義務,致其物有
毀損滅失情形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此理之當然,自無疑義。若依約定之方法或
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而為使用,致其物有變更或毀損情形者,有無責任,亦應以
明文規定之。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