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條文之規定,易使人誤為借用物之交付為使用借貸之生效要件。為配合第四百六十 四條之修正,爰刪除本條。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零二條理由謂使用借貸,應具何項要件,始生效力,必須規定明確 ,以免無益之爭議。故本條規定使用借貸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