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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65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原條文之規定,易使人誤為借用物之交付為使用借貸之生效要件。為配合第四百六十
四條之修正,爰刪除本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零二條理由謂使用借貸,應具何項要件,始生效力,必須規定明確
,以免無益之爭議。故本條規定使用借貸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