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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63-1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權利之租賃,特別法雖設有規定(例如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及礦業法第五十
    二條第一項),惟皆屬行政或訓示事項;對於出租人與承租人間之權利義務並未
    規範。故增訂本條使權利租賃得準用一般租賃。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權利之租賃,事所常見。例如著作權與國營礦業權之出租等是。特別法雖設
    有規定(例如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及礦業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惟皆屬行政或
    訓示事項;對於出租人與承租人間之權利義務並未規範。故增訂本條使權利租賃
    得準用一般租賃之規定,俾因應經濟發展暨實務上之需要。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