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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61-1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耕作地之特別改良,可促進土地之利用及生產之增加,爰參照土地法第一百十九 條、一百二十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三條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