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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60-1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耕作地出租人將耕作地出賣或出典於第三人時,承租人之租賃權雖繼續存在,然 使用與所有仍不能合一。為促進物之利用並減少糾紛,爰參照土地法第一百零七 條增設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