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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6 條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將「官署」改為「機關」,其理由同第三十條修正說明之一。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凡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如以政治、宗教、學術、技藝、社交以及其他非經濟上
目的之社團皆是。此種社團,不許濫行設立,以免妨害社會,故須經主管官署之許可
,始得成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