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耕作地承租人之保護。爰參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增訂第 一項。 三、耕作地之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全部租金者,許其得為一部之支付,而出租人不得 拒絕收受,以保障承租人之利益,爰參照土地法第一百十三條增設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