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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57-1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耕作地承租人之保護。爰參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增訂第
    一項。
三、耕作地之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全部租金者,許其得為一部之支付,而出租人不得
    拒絕收受,以保障承租人之利益,爰參照土地法第一百十三條增設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