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承租人死亡,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有無須繼續租賃契約者,應使其 得終止租賃之契約。惟繼承人終止契約時,須依照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負先 期通知之義務,使出租人有所準備,以備公允。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