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5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後,仍就租賃物繼續使用或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推其意欲繼續租賃契約者為多,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以防無益之 爭論。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