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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4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承租人提出擔保,以避免出租人之行使留置權,或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
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均於出租人之利益無害。故應許承租人為之。此本
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