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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4 條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一  增加「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語,係為顧及特別法之規定;本項但書之增列,則
    為防假公益之名而圖私利之弊。                                          
二  因第一項增加「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語,本項為配合修正,增列「法律」二字
    。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法人解散後,如已清償債務,尚有賸餘財產,則對於該財產之處置,必須規定歸
屬之人,以防無益之爭議。惟定歸屬人,須依組織此法人者之意思,故第一應歸屬於
章程之所定或總會所議決之人,第二若章程既未定明總會又未決議,則歸屬於該地方
之自治團體,俾得將財產經營類似之地方公益事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