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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3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租金之支付日期,當事人有約定者,依約定,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
慣者,應依法定之支付日期。本條特為明白規定,蓋以防無益之爭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