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承租人祇有依約定方法,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權利,無約定方法者,亦祇有依租賃 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之權利,不得違反契約或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 用或收益。故承租人不依照契約或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或收益租賃物,應使出 租人有阻止之權,如經阻止而繼續為之者,並使其有終止契約之權,所以保護出租人 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