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第三人在租賃物上主張權利,則承租人不能達約定之使用或收益之目的,此時應 依前條之規定。如一部可達租賃之目的,承租人有按照滅火部分請求減少租金之權, 如全部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承租人有終止契約之權。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