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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2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以動物為租賃之標的,其飼養費之費用,本為承租人之所預期,故應使承租人負
擔飼養之義務,俾符當事人之原意。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