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2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四十六條理由謂關於租賃物上應納之諸項租稅、均以租賃物為目的 ,而租賃物仍為出租人所有,故以契約無特別訂定者為限,仍使出租人任其責,以期 合於事理。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