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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2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三十八條理由謂出租人負有依約定方法,將租賃物交付於承租人使
用收益之義務,並於租賃關係存續中,負有保持租賃物使用收益狀態之義務。此本條
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