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1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三十三條理由謂撤銷贈與之方法,及其效力,應規定明晰,以防無
益之爭議。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