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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1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二十四條理由謂贈與人雖已為贈與,若履行其契約,則恐不能維持
與自己身分相當之生計,或不能履行扶養義務者,應使其有拒絕履行贈與之權,以保
護其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