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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06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原條文「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一語,易使人產生究為贈與之成立要件抑生效要件之
疑義,為免爭議,爰仿各種之債各節首揭條文之體例,作文字上之修正。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現行條文「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一語,易使人產生究為贈與之成立要件抑生效要件
之疑義,為免爭議,爰仿各種之債各節首揭條文例如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五百二十八
條等之體例,作文字上之修正。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條理由謂贈與者,當事人之一方,以不索報酬將財產給與他
方,而他方允受之契約也,既非不索報酬而以財產與人之單獨行為,亦非設定物權之
消滅權利之契約。故設本條,定明本義,於實際上最為必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