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0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一方交互計算契約之終止,非必於他方有所不利益也。故當事人之一方,隨時終
止交互計算契約而計算固可,即約定於特定期間內不許終止交互計算契約,亦無不可
也。特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