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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02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交互計算之計算期,如由當事人預先約定者,自應從其所定,若無特別訂定,應
以每六個月計算一次。本條特設定期限,蓋使便於適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