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02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交互計算之計算期,如由當事人預先約定者,自應從其所定,若無特別訂定,應 以每六個月計算一次。本條特設定期限,蓋使便於適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