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當事人雙方相互間,約定因交易而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專就 其相差額而為支付者,此種契約,是為交互計算。蓋以信用發達之社會,如使盡以現 金交易,反多不便,故以交互計算代其效用,俾節省清償之手續,而靈活資金之運用 。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