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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0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當事人雙方相互間,約定因交易而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專就
其相差額而為支付者,此種契約,是為交互計算。蓋以信用發達之社會,如使盡以現
金交易,反多不便,故以交互計算代其效用,俾節省清償之手續,而靈活資金之運用
。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