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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9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二十一條理由謂當事人之一方,約定以金錢之所有權,與其他之財
產權,同時移轉者,其契約為互易契約。至其金錢部分,與買賣之價金無異,故準用
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