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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9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拍賣者,招集多人以最高價賣去其物之方法也。故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
對之意思表示外,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以符拍賣之本旨。此本條所由
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