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9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拍賣者,招集多人以最高價賣去其物之方法也。故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 對之意思表示外,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以符拍賣之本旨。此本條所由 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