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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9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拍賣者,關於清償之標的物不依權利人之意思而為者也。拍賣之性質,學說不一
,有謂拍賣係公法處分者,有謂拍賣非買賣者,本法以拍賣為買賣之一種,並規定其
如何成立之方法,俾資適用。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