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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8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十七條理由謂貨樣買賣者,出賣人對於買受人約明以符合貨樣之物
品,為給付之無條件買賣也。此種買賣,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
質,買受人亦得提出貨樣,主張買賣標的物與貨樣同一品質,以明出賣人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