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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8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十八條理由謂試驗買賣者,關於買賣之標的物,以買受人承認為條
件之買賣也,買賣關係成立後,特附以必須買受人就於買賣標的物表示承認之條件,
始生買賣契約之效力,故試驗買賣契約,為停止條件附之契約。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