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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8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買回人既有買回之事,則出賣時由買受人支出之費用,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
償還之,其買回之費用,亦應由買回人負擔。蓋買回人既享有買回原物之權利,自應
盡負擔費用之義務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