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者,出賣人應依其方法而為送交,否 則買受人因此所生之損害,應使出賣人負賠償之責,以保護買受人之利益。但出賣人 違背指示送交之方法,係出於緊急之原因者,則不使負賠償之責。故設本條以明示其 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