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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7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零二條理由謂關於買賣標的物之危險,於其交付前移轉於買受人者
,如不動產之買賣,買受人在交付前為登記或有特約是也。此等情形,出賣人若就買
賣標的物所支出之費用,應使買受人賠償之,其費用賠償範圍,以是否必要而異。此
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