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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6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買賣之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原則上應使同時為之,俾符當事人之意思。若
法律別有規定,或契約別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則應從其所定。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