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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6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九十六條理由謂買受人恐第三人在標的物上主張權利,而失其所買
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如有正當理由,應使其得拒絕價金全部或一部之交付,以保
護其利益。但出賣人已提供相當之擔保,則不得拒絕交付。又出賣人若請求提存價金
,亦應許之,以保護出賣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