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五百八十四條理由謂瑕疵擔保之義務,因買受人之利益而設,故有免除 義務或加以限制之特約,當然有效。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則違交易上之誠 實及信用,雖有免除或限制特約,仍應認為無效。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