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6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為買賣標的物之數物中,如僅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一物解除契
約,其數宗買賣之標的物,係以總價金買受者,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例如買賣米五十石,價金五百元,麵粉一百袋,價金五百元,如發見麵粉有瑕疵,買
受人即得對麵粉部分解除契約,而單為米之買受。若米與麵粉,係以總價金一千元購
入者,則僅得滅少麵粉相當之價額,不必全部解除契約也。依此情形,當事人之任何
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例如買古對聯
一副,其一聯有瑕疵,而僅餘一聯,亦即無懸掛之價值,則應許其解約是也。故設本
條文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