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五百七十二條理由謂其出賣人就標的物之品質,特約擔保者,視為因此 所生之一切結果,皆有擔保之意,故使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以代契約之 解除,或代減少價金之請求。出賣人明知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買受人者,亦使買受人 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以代契約之解除,或減少價金之請求,以保護買受人之利 益。此本條之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