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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6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七十二條理由謂其出賣人就標的物之品質,特約擔保者,視為因此
所生之一切結果,皆有擔保之意,故使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以代契約之
解除,或代減少價金之請求。出賣人明知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買受人者,亦使買受人
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以代契約之解除,或減少價金之請求,以保護買受人之利
益。此本條之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