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依前條之規定,買受人負檢查通知之義務,有怠於通知之制裁,此指出賣人不知 標的物有瑕疵時而言。若出賣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向買受人告知,則有違 交易上之誠實及信用,即不適用前條規定,仍應使出賣人負擔保之責。蓋以保護買受 人之利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