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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5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依前條之規定,買受人負檢查通知之義務,有怠於通知之制裁,此指出賣人不知
標的物有瑕疵時而言。若出賣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向買受人告知,則有違
交易上之誠實及信用,即不適用前條規定,仍應使出賣人負擔保之責。蓋以保護買受
人之利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