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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5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六十七條理由謂買賣標的物之價值,或其通常之效用,有滅失或減
少之瑕疵,應使出賣人負法律上之擔保責任,以維持交易上之誠實及信用。此第一項
所由設也。又同律第五百六十八條理由謂關於買賣標的物品質之瑕疵,以當事人間有
特約擔保其物實有確保品質者為限,使出賣人任擔保之責。此第二項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