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五百六十七條理由謂買賣標的物之價值,或其通常之效用,有滅失或減 少之瑕疵,應使出賣人負法律上之擔保責任,以維持交易上之誠實及信用。此第一項 所由設也。又同律第五百六十八條理由謂關於買賣標的物品質之瑕疵,以當事人間有 特約擔保其物實有確保品質者為限,使出賣人任擔保之責。此第二項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