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一項不修正o 二 本條董事有二人以上時,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宣以明文規定,爰予增列。
查民律草案第一百十五條理由謂社團法人既無資力,若任其存在,實有害於公益,此 時董事會即須聲請破產,使之解散。至法人破產之要件,依破產法之規定。 謹按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惟董事知之,則聲請破產之責,自應屬之董事 。若董事因過失而不為聲請,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時,其有過失之董事,當然負賠償責 任也。